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2:58 498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周政办[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可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也可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按本市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在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未办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关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农民工工资为缴费基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农民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周口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4〕16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5〕42号)精神,全市工伤保险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第七条特别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规定如下:

一、本市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施工单位以一个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每个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的2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缴费基数的2%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施工期限为农民工参保有效期限。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或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须于规定的开工、竣工或停工前5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参保有效期限可作相应调整。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参保期限以外农民工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变动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程竣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
    2023-05-03
    314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推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停缓建工程,在被拆除或市人民政府直接收购用作其它用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三条补偿标准可以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停缓建工程现状评估后,以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第四条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安排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的停缓建工程,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后进行拆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安排改用
    2023-04-22
    460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
    郑政〔200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
    2023-05-03
    353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和城市绿化的市政管网(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网)管理。第三条城市市政管网工程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政管网工程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2023-04-22
    137人看过
  •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周口富民经济园区称谓的通知
    川汇区、商水县人民政府:《周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2〕2号)中讲到的“周口富民经济园区”,是当时在周口市规划区内由川汇区和商水县开发的部分土地的临时称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认为“周口富民经济园区”的提法与国务院文件精神相饽,现决定予以废止。今后开发及建设项目均要依法征、供土地,不得再冠以“开发区”、“园区”之类的名称。特此通知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2023-04-22
    165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承接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三条政府性投资工程指由各级人民
    2023-04-26
    25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23
      外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个人不支付。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新招聘外国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的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支付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支付工资
    • 《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否还有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5
      工商保险的定义: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产假的法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07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5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的农民工,以及享受抚恤金的工亡农民工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