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华侨大禹(现安泰大厦)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5550平方米的商品房,其中地下一层930平方米,地上一层930平方米,地上2~4层(每层1230平方米),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按规定比例分摊公共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8元,总价2224万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第一次付款300万元;地下一层、地上四层主体完工后第二次付款400万元;第三次付款为二层完工后300万元;第四次付款为18层主体封顶后300万元;第五次付款为内外漆完工后300万元;第六次付款为整体完工后300万元;第七次按实际建筑面积结清余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当日,该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1996年5月14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第一笔货款。第二笔为400万元,即1996年9月2日至3日50万元,1996年9月2日至8日20万元,1997年10月14日30万元,1997年11月8日70万元,1997年3月18日50万元。后来,B公司因a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保证和经营条件,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滞纳金;赔偿装修首付、设计费等损失根据一审判决,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其中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开发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规定无效。a公司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证件,诱使B公司签订无效合同,并多次出售一至二层部分商品房。B公司支付购房款约700万元,实际为A公司垫付的房屋开发建设启动资金,因合同无效,B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违约,已委托设计的装修图纸,装修预算无效,商场经营计划失败,能够提前购买并能增值的商场不能获得其他经济损失。主要过错由a公司负责,盲目签订合同也由B公司负责。据此,判决如下:(1)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a公司返还B公司700万元。(3)安泰大厦地下一层及地上一至四层5550平方米商场现价34571948.70元,减去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房价2224万元,差额的90%为12331948.70元,即11098753.83元。a公司将赔偿B公司的损失。上述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日至5日内支付。律师表示: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a公司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a公司隐瞒了安泰大厦地上1-2层部分已预售给外地人文×荣的事实,并将安泰大厦地上1-4层全部预售给B公司收取货款,此外,乙公司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骗取乙公司履行无效合同,致使乙公司通过民间借贷融资700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高额贷款利息,造成经济损失。对此,a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B公司在没有认真调查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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