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为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补发,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一、补办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可以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
办理流程及所需证件资料如下:
1、本人申请书;
2、本村介绍信;
3、本人提供的在县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地市级以上报刊的公告、声明的相关手续,同时应在本村公示七天以上;
4、原“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的复印件;
5、乡(镇)经管中心重新填写并编码、盖章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1、当承包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污损或某种原因遗失后,承包地农民可以申请补办。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3、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承包地农民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4、承包地农民可以查询承包合同。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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