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慧生与江西逐日均称对方违约,原告律师质疑太平人寿出具函的真实性
23日,南昌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南昌慧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慧生)诉称,江西逐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逐日)违反合同,不支付剩余的广告发布费8万元。江西逐日进行了反诉。庭审中,江西逐日提供了两份盖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公章的函,以此证明南昌慧生在今年4月份之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南昌慧生则出具了今年2月28日媒体的一则报道,报道中恰好有太平人寿的灯箱广告。
太平人寿出具的函
发布太平人寿广告起纠纷
2008年12月5日,太平人寿和江西逐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太平人寿委托江西逐日发布太平人寿的广告。广告发布总费用为24万元。日期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6月16日,具体发布起始时间以广告画面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而在此之前的2008年12月2日,江西逐日与南昌慧生签订媒体租赁合同,江西逐日委托南昌慧生发布广告,江西逐日租用南昌慧生拥有经营权的中山路(东湖区一侧)人行道旁立柱灯箱广告媒体,租期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6月16日止,广告费用是10万元。
我们承接了太平人寿的广告发布。原告南昌慧生朱姓负责人说,2008年12月20日左右,画面安装完毕后,他通知了江西逐日的冯传磊查看,并已同意验收。今年2月19日,他应被告的口头申请,变更广告画面,其中材料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8694元。但被告除依合同给付2万元定金后,至今未按合同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多次电话催收后,仍未按合同给付。2009年6月26日,南昌慧生向法院起诉。
江西逐日称灯箱广告质量问题严重提出反诉
江西逐日则认为,南昌慧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发布广告。2009年4月,南昌慧生进行广告画面的初步安装后,江西逐日当即派员赶赴广告发布现场,经过现场查看,发现制作安装的灯箱广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大部分的灯箱不亮灯、灯箱灯片破损等。江西逐日立即通知南昌慧生整修,整修完成后再验收。然而南昌慧生在接到整修通知后,却拒绝履行检修及维护义务。
如此情形一直持续到2009年6月(所有太平人寿的广告画面拆下之时)。有鉴于此,江西逐日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
庭审中,江西逐日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盖有太平人寿公章的函。一份是在今年7月6日出具的:太平人寿委托江西逐日在中山路发布太平洋人寿立柱灯箱广告,江西逐日本应在2008年在12月15日前完成广告画面的安装,然而却违反合同规定,在2009年4月才进行广告画面的初步安装,且安装的广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质量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同时,又擅自将全部广告画面拆除,该行为已给我司(指太平人寿)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5条,江西逐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双方合同的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72000元。另一份函中,太平人寿称江西逐日截至2009年3月26日仍未进行广告画面安装,属严重违约。
江西逐日代理律师说,根据这两份函的的内容,证明在2009年4月份之前,南昌慧生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而且4月份之后的灯箱广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为打官司苦寻证据
南昌慧生在与江西逐日的合作中,因为大部分都是口头约定的,被告江西逐日现在矢口否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南昌慧生应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于是,南昌慧生在举证期满找到3月以前媒体在报道政府亮化工程的新闻报道中拍摄有此灯箱的电视画面,以此来证明他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职责。
庭审中,江西逐日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而且是在举证期满以后提供的,在法庭上应该不予质证。而南昌慧生代理律师则表示,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原告当庭拒绝调解
太平人寿提供的函的真实性应该受到质疑。原告南昌慧生的代理人肖文军律师当庭出具了南昌两家媒体对一次反扒行动的报道。其中一家媒体播出的时间是在2008年12月28日晚6时许,记者注意到在报道的画面中,正好有太平人寿的灯箱广告。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应该以诚信为本,而不是在标的额不算高的合同纠纷中扮演这样的角色。
法官询问当事双方是否同意法院的调解。原告代理人认为,鉴于在本案中,被告提供了问题证据,性质比较恶劣,所以当庭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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