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的劳动争议仲裁为终局仲裁:(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12个月内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数额的争议;(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保险等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首先,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区域管辖权可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区域管辖权。是指根据劳动争议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别区域管辖权。是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定的地方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三。专属管辖权。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境外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层级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地区为普通劳动争议;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第三,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没有管辖权或者不方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者方便审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例如,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指定管辖权是指双方就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国公民与外国企业之间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补偿金数额争议”或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争议”的,由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实施,劳动仲裁可以是终局的。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访问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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