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实际上存在正犯。与大陆法系刑法采用单一标准(形式客观说或者实质客观说)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不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参与人采用了双层次划分。首先,根据参与人参与类型或分工不同,划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其次,根据参与人参与程度或作用不同,划分为主犯、从犯。前者主要解决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其间的关系问题,后者主要解决量刑问题。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正犯与主犯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不具有逻辑上对应关系。正犯并非一定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可能只起到次要作用而认定为从犯。故实践中存在“次要的正犯”现象,即虽然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属于正犯或实行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的行为人。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具体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已经造成了严重情节的,还需要对相关证据来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实际的证据情况来进行判决,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一、组织卖淫嫖娼的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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