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
例如,甲因为其妻与他人通奸,就蓄意杀死其妻及奸夫进行报复。一天下午,甲在家将其妻杀死,晚上又潜入乙家,把乙杀死。这种情况就叫连续犯,应当按一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为连续犯法无明文规定,只是在刑法第89条追诉时效中涉及犯罪有连续的情况,因此,连续犯称为裁判上的一罪。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二)连续犯的构成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那么,什么是同种罪名呢?一方面,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另一方面,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三)连续犯的处理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那么,对连续犯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参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解决: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该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其方法行为则构成了伪造公文罪,是牵连罪。又如,盗窃一支手枪后又把它私藏起来,该盗窃枪支罪,其结果行为又构成了私藏枪支罪。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盗窃,把一个军人的手提包给拎走了,打开一看,手提包里有一支手枪。对此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这是牵连犯,是盗窃的结果触犯了盗窃枪支罪。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关键就是这里只有一个行为,不存在牵连的可能。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那就不是牵连犯。
(三)牵连犯的处理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如何理解牵连犯?
183人看过
-
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是啥意思
372人看过
-
连续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异同
493人看过
-
结合犯和牵连犯如何处罚
452人看过
-
如何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
377人看过
-
再论牵连犯
441人看过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 1、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 更多>
-
牵连犯如何处理,法律上该如何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5牵连犯的处理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是指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
牵连犯如何认定的呢?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0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
-
什么是牵连犯,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什么是牵连犯—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一)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二
-
犯发展牵连犯怎样处理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0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吸收犯和牵连犯一样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7数行为触犯的罪名性质各不相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不同的罪名和不同的罪质。吸收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相同的罪名和相同的罪质。2、数字行为之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量和行为是牵连关系。具体来说,牵连关系是手段、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是,这是刑的吸收关系,不是罪的吸收,吸收的罪还是独立存在的。吸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吸收罪不再存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