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歌手姜育恒演唱的新歌《爱不到的滋味》侵犯自己著作权,王某将育恒工作室有限公司、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北京吉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某诉称,1993年,自己创作了歌曲《爱不到的滋味》的歌词,依法对涉案歌曲的歌词享有著作权。2010年,发现由育恒工作室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北京吉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划行销的姜育恒的新专辑《爱的痕迹》中的歌曲《爱不到的滋味》的词曲作者均是马加。同时,该专辑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购物网站(即卓越亚马逊)上有销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该歌曲的收费下载服务。以上各单位均未得到自己的任何授权,也没有向自己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以上各被告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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