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20:07 423 人看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3月2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解决农民工的七项重点工作: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本版就此政策分两期作详细解读。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措施:

1、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2、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3、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4、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解读:

在农民工子女入学完成义务教育的问题上,最低的标准就是使农民工子女有学上。至于学校的办学环境、师资力量等条件则都是可以逐步创造的。做到这一点,在目前情况下也实为不易。因为这不仅涉及我们现行的税收、财政、户籍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也涉及城乡二元结构等复杂因素。然而无论如何,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开始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时候相比,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更进一步,物质基础有了很大改善,综合国力大大提升,我们应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条件解决好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农民工子女是未成年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能否进入学校,接受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的教育,将对社会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确保农民工子女入学完成义务教育,意义实在重大。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措施:

1、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解读:

针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面临的困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曾提出过4条政策建议:

第一,国家应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专家建议,制度模式可采取统账结合,先建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二,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专家建议,目前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护当期住院医疗。

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参与调研的专家认为,应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并在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推进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专家建议,通过政府和有关民间机构维护农民工权益,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援助。

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措施:

1、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2、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

3、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4、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5、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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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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