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5:44:15 280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案件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民事案件撤诉后庭审卷宗怎么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

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

3.一般离婚案件;

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

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

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

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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