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辞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首先为我的辞职申请向各位领导表示深深的歉意。
自进入特警支队工作以来,在领导的关怀、同志的帮助下,我虚心学习,积极实践,获得了以下认识和感悟。第一,通过参与工作、开展教育、深入思考,我树立了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认识到特警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特警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到特警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锻炼了细心、耐心、有恒心的工作态度和作风。第二,一年的工作使我体会到:做事先做人,正人先正己;态度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可以说,特警支队使我完成了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角色转变,在思想、认识、技能等方面获得了提高。我在特警支队工作期间,深刻感受到了特警支队的“队伍团结,业务过硬”的优良作风以及“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过硬素质,在这里学到的东西将使我终生受益,我要感谢这段不平凡的岁月!
我自2009年进入公安队伍以来,不断认识到自身素质的薄弱,各项公安业务知识的不完善,正是这些不足是我决心要辞去职务,再学习再提高,所以经慎重考虑后,决定继续以全脱产形式学习深造,特提出此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合肥市公安局特警巡警支队的一切工作。
第一,我自身身体素质不好,加上工作时间的超长和工作压力的加大,使我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感到很疲惫,身体素质每况愈下,精神状态萎靡不振,所以希望能够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使身体得到恢复。这是我辞职的主要原因。
第二,工作中我发现自己的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处理实际工作的技能还有很多不足,对真理和信仰的不懈追求使我希望有一个充足的时间来学习提高。这是我辞职的重要原因。
第三,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在与人交往中有很多不适,所以我觉得可能自己不能适应这个环境。这是我辞职的另一重要原因。
在此,我感谢各位领导曾经提供给我的学习机会和给予的关爱,感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快乐的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在特警支队的所学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总之,在特警支队的工作是愉快的。但由于自身的不足,我提出辞职。望批准!
此致
敬礼!
2018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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