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速裁厅的案件多长时间能开庭?
一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速裁的程序:
虽然各地区法院对民事诉裁程序的范围规定不一致,但大都是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且当事人不提出鉴定、反诉等事由,且不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的,并且标的额在规定以下的都纳入民事速裁的选案范围。
实践中一般规定了以下纳入民事速裁程序的范围,如: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2)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要求予以确认的案件;
(3)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4)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6)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7)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
(8)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侦查至审判阶段是怎样的?
2、侦查阶段的期限
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侦查终结,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那就是一个半月。
另外,还会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审判阶段(一审)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后,期限重新计算。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实行的都是两审终审制,但是刑事案件的一审结束后,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有误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而民事案件的抗诉则应当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不用由人民检察院专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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