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股东诉讼制度最新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5 00:59:04 318 人看过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1、针对对象: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权利:

(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状告董、监、高违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

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

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

(1)侵犯知情权;

(2)侵犯分红权;

(3)股东僵局,司法解散

总结:董、监、高害股东,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收益归个人。

三、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1、内容违法绝对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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