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
〔2009〕9号
当事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股票代码60076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21层2104—2108室),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单昶,男,1959年5月3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31日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2000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海河)董事长;2001年至2003年12月8日,任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中电广通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迪恩)董事长;2004年11月9日,任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当时名称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的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19楼908号。
苏振明,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2006年4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时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电广通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产业集团公司。
倪剑云,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总经理;2004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广通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经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6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持有其50.19%股权,中电广通持有其39%股权,以下简称电子财务)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438弄22号402室。
郭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2000年至2002年8月,任北京埃迪恩总会计师;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2004年,任融创经纬董事;2003年12月,任电子财务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马雅琳,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中电广通董事;2004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融创经纬的董事兼财务总监;2003年12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电子财务董事;2005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北京中电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技)法定代表人。住址:乌鲁木齐团结路11号4栋2单元14号。
钱锋,男,1963年6月9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5年10月,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新浦路80弄2号32C座。
熊克力,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淡水路361号1208室。
徐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2005年10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1栋48-441号。
范卿午,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2005年10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6号46楼37号。
郁洪良,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茶花里32幢501室。
贾利民,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通号所。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电广通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中电广通、单昶、倪剑云、郭伟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电广通、单昶、倪剑云、郭伟的陈述和申辩。苏振明、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锋、熊克力、范卿午、徐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电广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03年12月19日,中电广通(当时名称甘肃三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有线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中电广通向中国有线提供智能光交换网络设备。2003年12月26日,中国有线向北京埃迪恩开出了委托其先行接受三星石化公司供货设备的《委托函》。北京埃迪恩向中电广通出具了验货清单,验货清单标注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根据北京埃迪恩提供资料,该验收清单的出具日期为2004年1月7日)。2003年12月22日,中国有线向中电广通签发了三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00元。2003年12月30日,中电广通向中国有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202,437,371.04元,中电广通针对该笔销售,确认了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173,023,394.07元,主营业务成本71,510,197.89元,利润101,513,196.18元(占当期利润的105.41%)。2003年12月31日,中电广通对电子财务出具了内容为我公司将存入贵公司的148,869,000元,作为我公司在贵公司资金代理户的定期存款,存款利率为1.98%,存款期限最少为三个月的承诺函,据此将中国有线签发的150,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在电子财务办理贴现,取得贴现款148,869,000元,2004年3月18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中国有线未支付货款,该事项发生在2004年4月22日中电广通董事会审议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之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即属于重大期后调整事项,但对上述事项,中电广通未计入2003年年度会计报表,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造成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中国有线)150,000,000元,虚减短期借款(电子财务)150,000,000元(中电广通当期资产、负债披露数额分别为770,132,705.59元、254,948,202.12元,虚减数分别占当期披露数额的19.47%、58.83%)。
签字同意2003年年度报告的中电广通时任董事长单昶为200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同意2003年年度报告的中电广通时任董事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锋、熊克力为200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倪剑云、时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郭伟为200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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