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公司的设计师如果没有参与传销活动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参与了传销活动,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该负责任吗?
家住新站区的黄某夫妇,近日将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原因是自己才买2年的轿车,夜间在小区停放时被盗。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某夫妇4.5万元的车辆损失。
在省城工作的黄某夫妇为出行方便,于2007年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高级轿车。
2009年4月6日晚,一名偷车贼盯上了黄某夫妇的轿车,潜入小区并将车子盗走。第二天,黄某夫妇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11月,偷车贼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车辆未追回。
于是,黄某夫妇以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
尽管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黄某夫妇不仅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也没有将自己的车辆向物业公司进行登记,且其从未向物业公司租赁过任何地上或地下车位。而且双方对于小区停车只是形成租赁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对该车进行保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车辆管理、安全防范和保卫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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