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时非全职属于劳动合同吗?
签合同时非全职也属于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是如何的?
1、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工资形式采用的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的计时工资制.
2、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每日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短。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不同的。
3、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的终止具有随时性
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终止随时性是指合同一方在不影响合同履行前提下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提前数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这一约定是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终止随时性原则的,双方的关系则有可能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双方的用工关系实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提前数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也不违反法律之规定,该约定内容对双方应具有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职工每天工作的时间是4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的时间也不超过24个小时,和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模式是不一样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理解成兼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跟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n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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