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14:51:44 60 人看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控告。

第二章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在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照管委会拟订,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缴存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少缴部分。

第十五条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的原则予以偿还,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第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

第二十二条单位职工调出的,调出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出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凭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期限内经济效益好转的或者批准期限到期后30日内,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批准期限到期后,仍需缓缴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和续封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有关证件和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义务的,可以向管理中心举报。

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履行上述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四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6日 18: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辽宁金秋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办公楼及所属区、县管理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及办公楼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办公楼及所属区、县管理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96元。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按照双方委托合同规定执行。三、请按规定到沈河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本批复规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2023-04-22
    402人看过
  • 沈阳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多长时间
    一、沈阳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多长时间沈阳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3个工作日的时间。二、沈阳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
    2023-05-24
    290人看过
  • 2024沈阳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哪些规定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8]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
    2023-12-22
    75人看过
  • 提取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有哪些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市区1200元/月、4个县(市)800元/月。3.提取要件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市房产局据此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沈阳行政区域内无房产证明。4.办事流程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持办事要件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核查后予以办理提取手续。5.执行时间该项政策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5-30
    416人看过
  • 沈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明显
    沈阳市个人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相关人表示:过去,很少开发商主动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市民也经常抱怨他们相中的房子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今年自7月1日沈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沈城已有235家开发商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占在售楼盘的90%以上,会很大程度上满足购房者需求。“927新政”出台后,由于商业贷款利率比公积金利率高,所以不少人转向公积金贷款。那么采用公积金贷款,究竟能省多少钱?真正的实惠在哪里呢?记者针对第二套住房首付提高问题,采访了沈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公积金贷款优势凸显今年9月15日加息后,我国商业银行住房贷款5年以上年利率已达到7.83%,即使市民购买普通商品房享受8.5折优惠的话,其年利率也达到6.6555%。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分析:从2007年9月15日起,5年期以下从4.59%调整为4.77%,5
    2023-05-08
    341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提前条件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提前条件的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还贷提取;3、租房提取;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5、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6、退休提取;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8、出国定居提取;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10、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11、缴存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提取。二、公积金禁止提取情形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3、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5、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自住住房所有权;6、1年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权全部
    2023-04-12
    113人看过
  • 2023年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是怎样的
    2022年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是怎样的2020年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如下所述:一、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二、公积金提取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需要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2023-05-09
    400人看过
  • 沈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办理人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提取的。那么在沈阳,当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应该怎样提取呢?沈阳住房公积金的提流程是什么?沈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流程:1.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3.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提取业务办理人的范围:①签约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由职工本人办理。②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在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员代办,其他人不得代办。③代办人除身
    2023-05-05
    128人看过
  • 在沈阳如何操作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
    沈阳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有职工在申请时选择。同时,贷款人还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公积金提前还贷的条件是什么?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可以办理缩短还款年限业务:1、借款人需履行还款义务一年以上;2、借款人当年需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每次还款额度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且大于等于10000元。3、借款人无累计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记录;4、缩期试算后,新的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申请公积金提前还贷怎样操作?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借款合同或借据,到原办理贷款的管理部申请办理缩短还款年限业务。其中2005年8月15日以前在工、建-行放款的借款人到和平管理部办理,除工、建两行外在其它银行放款的借款人到沈河管理部办理。
    2023-05-05
    196人看过
  • 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一、申请条件: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5、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办理材料:以下要件为中心、房产抵押所需要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3、婚
    2023-05-05
    136人看过
  • 沈阳公积金提取流程,沈阳公积金提取额度多少
    沈阳公积金提取流程是,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职工携带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的分管中心办理提取业务。沈阳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账户内的定期余额,租房提取限额为800元与1200元。一、沈阳公积金提取流程沈阳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二、沈阳公积金提取额度多少购房提取限
    2023-06-05
    320人看过
  • 沈阳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怎么办
    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方便职工办理贷款业务,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7月4日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阶段性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将受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转由承办银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职工只需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承办银行还本付息,承办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承担。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类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审批程序及所需要件、本息偿还方式等,与现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相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中标承办银行。
    2023-05-05
    405人看过
  • 在沈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提供哪些材料
    沈阳的职工张先生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但是不知道要提供哪些办理材料。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有以下这些: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7、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10、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11、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
    2023-05-05
    181人看过
  •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出台
    生活垃圾如何处理关乎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沈城生活垃圾的处理受到广泛关注。在昨日的沈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议案》等两件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提到,《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实施,届时将规范各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并制定跨区域垃圾处理补偿机制。老虎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渗沥液处理建设项目、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第二填埋区都将于2015年建设完成;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计划2016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大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沥液处理项目、第三填埋区将分别于2016年、2015年和2016年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对此,沈阳市政府党组成员佟晶石在报告中提到,到2017年,沈阳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生活垃圾发电所占比例达6
    2023-04-24
    34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复印件出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4
      【借债人准备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主页明细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2、收入证明(借贷总还钱额的2倍,含其他借贷) 3、资产资料:持续缴满6个月公积金缴存单、近12个月的银行流水(薪水奖金)、存款证明或理财证明(银行的章要盖清楚) 4、现有房屋的房屋证、土地证【审批-下款】重建借贷预审批时间跟纯公积金借贷相同预审在30-40工作日左右,出件后30-40工作日下款,银行下款到资本监管中心
    • 沈阳的住房公积金怎么购买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1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 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多久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05
      是楼市政策利好频出的一年,对于沈阳楼市来说,利好政策也是连环出击。到现在为止,单是公积金政策就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那么经过一番调整,沈阳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年限等各方面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 1、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18年4月15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35万元调至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
    • 沈阳二套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1
      1.面积:沈阳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家庭。2.套数:根据“认房又认贷”的原则,如果原有房屋已经出售,但原房面积超过人均28.81平米的标准,无论原来的房屋是否使用过贷款,那么如果再购买二套房,二套房也将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批准。3.用途:沈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即使首套房面积达标,再购买公寓、别墅等
    • 北京缴住房公积金能在沈阳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0
      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登记后,应在20日内持《单位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