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纠纷侵权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04:33 481 人看过

(一)域名注册者实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二)域名注册者主观上具有过错

域名注册者因其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已经成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恶意,即域名注册申请

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中牟利,或待价而沽,收取赎金。[3]

1、恶意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笔者认为,在认定被指控者是否存在恶意时,法院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重大与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以及故意不维护准确的联络信息;

(2)注册人是否注册或获取了多个域名,而且知道这些域名与其注册时已经具备显著性的他人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者足以造成在这些域名注册时已经著名的商标的淡化,不论各当事方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

2、对侵权指控的合理抗辩

(1)巧合雷同

区分恶意抢注域名与巧合雷同十分重要。如果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商标权人、商号权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发生巧合雷同引起的冲突,不构成侵权。

认定巧合雷同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注册的域名与非驰名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但注册人对此并不知情;

②域名注册人正常使用该域名,而并非以此域名作为转让标的,或作为其他牟利手段;

③域名注册人享有与该域名相同的商标、商号或者属于不同类的商品生产者拥有相同的商标。

(2)注册人是善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笔者认为,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对商标侵权指控的善意抗辩:

①注册人在该域名上享有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②该域名包含注册人的真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用以标识注册人的其他称谓;

③注册人在被指控侵权前,出于善意已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

④注册人使用域名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便其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⑤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的商标的声誉。

律师表示,一旦在诉讼中,域名注册人的上述抗辩成立的话,其合法权利就应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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