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脱逃罪只能有一次减刑机会吗?
构成脱逃罪不是只能有一次减刑机会,犯罪分子减刑的次数没有限制,但减刑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构成脱逃罪减刑的流程有哪些?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三、构成脱逃罪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不仅是脱逃罪,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分子都可以多次进行减刑的。不过每次减刑的时间间隔以及减刑的幅度受法律限制,监狱没有权利直接对犯罪分子减刑,减刑的幅度是需要经过法院裁定的。相关部门徇私舞弊对犯罪分子减刑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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