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机关工作责任与督办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42:12 277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织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工作目标的按期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部机关各司[办公厅、局、机关党委,以下简称“各司(局)”]据此明确的分工,各司(局)必须健全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办。

第三条对下列事项也必须明确责任人并实施督办: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同)明文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国务院会议决定和国务院领导批示涉及到我部职责,需要向国务院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三)部党组会议、部常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部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交我部的提案和议案;

(六)全国人大及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办事机构送我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和法律、法规草案;

(七)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社团组织向部的重要请示,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部商洽的重要事项;

(八)涉及我部职能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

(九)需要明确责任人和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督办事项,督办部门和督办人员要跟踪督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五条每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涉及两个以上司(局)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牵头部门、牵头负责人负责协调制度。由主办司(局)负责牵头协调其他司(局)办理。主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对牵头协调办理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办司(局)必须密切配合主办司(局)和牵头负责人做好工作,并对协办的事项负责。

实行部际、司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由联席会议业务为主的司的司长为责任人。

第六条建设部办公厅是部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部机关各司局并指导部职能范围内系统的督办工作。

部办公厅主任对部的督办工作负责;办公厅副主任对分管的督办工作负责;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执行和实施部的督办工作。办公厅综合处负责部综合性会议等事项的督办。

部机关各司(局)的司(局)长,对本司(局)职责的履行和部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负责;分管副司(局)长,对分管的和所督办的工作事项负责;各司(局)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对承办的工作和事项负承办责任。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对本司(局)职责范围和部交办工作(事项)办理情况负直接督办责任。

第七条督办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催办;

(二)下达书面催办通知单;

(三)定期通报政务督办情况;

(四)其他督办方式。

第八条督办工作,必须坚持质量和效率统一的原则。

办公厅对列入督办的工作事项,必须明确督办责任人同时提出时限要求,承办司(局)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准确、优质、高效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承办司(局)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厅作出说明,同时按照《建设部关于部机关公文时限办理的规定》(建办[2001]65号)办理。

拟制督办工作事项的文稿,须按照《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办[2000]30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等关于公文拟制、审核的规定,确保公文质量。

第九条督办事项在办理中涉及会议制度、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公文处理办法和程序、公文办理时限等,按照《建设部机关工作规则》(建办[1998]89号)、《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办[2000]301号)、《建设部关于部机关公文办理时限的规定》(建办[2001]65号)、《关于加强紧急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秘[2001]46号)等规定督办执行。

第十条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经督办后仍无改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责任人要进行谈话提醒或由督办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责令检查、直至根据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督办责任人不履行督办职责,致使有关工作未如期按要求完成的,要追究督办责任人的责任,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对督办工作做得好的司(局)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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