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行为并无不当,应采用何种判决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8 01:32:09 464 人看过

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49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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