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直接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42:46 400 人看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直接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二、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它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

(四)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是处理农村发展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用益物权。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地。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约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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