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还没到下班时间,职工李某就离厂回家,没想到途中遇车祸被撞伤;明明是下午5:30上班,职工郭某于下午3:00左右在路上出了车祸。事发后,劳动部门给李某和郭某认定了工伤,但是企业却认为,一个属于“擅自离岗...
还没到下班时间,职工李某就离厂回家,没想到途中遇车祸被撞伤;明明是下午5:30上班,职工郭某于下午3:00左右在路上出了车祸。事发后,劳动部门给李某和郭某认定了工伤,但是企业却认为,一个属于“擅自离岗早退”,另一个“上班时间太早、根本不是上班途中”,不服工伤认定并告到法院。那么,法院会不会认定工伤呢?
提早下班遇车祸
李某是苏州A公司的门卫保安员。去年12月16日晚上9点02分,李某在下班途中与汽车相撞,造成李某头部受伤。事发后,李某的妻子于今年1月8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月9日,李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可是,苏州A公司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并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苏州A公司说,按照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保安在交接班的时候,接班人员必须和上一班的值班人员全面交接,进行巡查路线查看场区,到了下班时间后,上一班的值班人员须在上下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后才能够离厂下班。按照规定,李某本来应该在晚上9点钟才能下班,然后在事发当天,李某下班前并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进行交接班,他在晚上8点50分就提早下班。当天李某是步行下班的,交警监控录像记录到的事故时间是晚上9:02,而事故地点距离该单位的厂门大约有1.5公里,步行需要15分钟,据此可以证实,李某当天确实是擅自早退。而且,在该单位的考勤记录中,李某经常擅自离岗和早退,曾多次作过检讨,给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苏州A公司分析说,如果当天李某正常下班,也就根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事发后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和经济援助费72500元,不应该再为职工的违纪行为买单,所以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李某的工伤。
提早上班被撞伤
郭某是苏州B公司的职工。去年2月23日下午3:34,郭某骑电动车来到珠江路竹园路交界处附近,被一辆小汽车撞伤。郭某伤愈后,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今年1月12日,劳动部门认定郭某的伤情属于工伤。苏州B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告到法院。
苏州B公司对法官说,郭某的上班时间是下午5:30,而在事发当天,他于下午3点钟左右就骑电动车出了家门,并出了车祸受伤。郭某骑电动车上班,是不需要花两个小时的,这说明郭某当时根本就不属于上班途中,很有可能是郭某在办私事,所以苏州B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同样给郭某认定了工伤。
为啥会认定工伤
法院为啥会给两人认定工伤呢?
承办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第一起案件中,无论是苏州A公司,还是劳动部门和李某,对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属于李某和苏州A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李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法官接着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第二个案子中,苏州B公司虽然主张郭某不属于工伤,但该单位在限期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在上班途中。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某受伤的地点,属于他的工作单位和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所以法院会为郭某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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