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放弃工伤保险待遇,既显失公平又违反法律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反悔,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签字同意,但是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2、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工伤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职工可以放弃参与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企业是必须替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如果发生意外员工无论是书面上还是口头上说放弃参与工伤保险条例都是没有法律效益的,一切工伤理赔员工都可以参与,如果双方有争执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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