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事故
(1)推诿、拒收危重病员、孕产妇,导致宫外孕休克、难产、出血、胎儿宫内窒息、产房外分娩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操作规程,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产;子宫口未开全使用催产素、麦角、胎头吸引、产钳助产等手段结束分娩;不进行产后观察,过早地将产妇移往病房引起软产道严重损伤、产后出血、感染、婴儿产伤及其他不良后果者。
(3)在手术、接产及其他诊疗工作中,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或下级人员建议,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后果者。
(4)操作粗暴。造成病员、产妇严重组织器官损伤、婴儿骨折、残废等不良后果者。
(5)非紧急情况不适当地快速输血输液,引起病员心肺功能定溺死亡或使用宫缩剂后不严密观察,导致子宫破裂,达成母婴死亡、残废者、
(6)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导致诊断治疗错误,使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者。
(7)对于未婚女性擅自做内诊,使患者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者。
(8)妇科手术中不负责任,错将子宫、卵巢一并摘除,导致患者女性功能完全丧失者。
(9)出现医疗差错不及时报告,贻误抢救时机,引起不良后果者。
(二)技术事故
(1)病情复杂,因缺乏经验而发生误诊误治,或距城市太远、条件太差、病情不允许转诊转院而发生判断和处置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为抢救孕产妇、挽救母婴生命,紧急结束分娩过程中。由于动作幅度过大而导致软产道、血管教有关脏器损伤导致不良后果者。
(3)在分娩助产中,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引起子宫破裂、新生儿产伤等不良后果者。
(4)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妇科脏器被误搞或误治,使患者丧失生育功能或其他女性特征者。
(5)由于业务不熟练,导致绝育或刮宫手术中操作失误,造成患者子宫破裂或其他脏器受损伤者。
(6)由于医学知识掌握的不全面,在婚前检查中出现误诊,给补检查者造成精神损害者。
(三)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1)确因病情危重。如产妇胎盘早期剥离,自发性于它破裂。羊水栓塞等,需紧急抡救的席贝,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发生死亡或有不良后果者,属医疗意外。
(2)在助产中,观察仔细认真、但因病人配合不好或因会阴条件差(如外阴发育不良、发炎、水肿、肿瘤等);因急于抢救胎儿或难产发生会阴三度裂伤,常规进行修补后无不良后果者,属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或患有恶性葡萄胎、绒癌、子宫体腺癌等病员,其子宫上原有病灶可增加穿孔机会,如按操作规程刮宫仍穿孔者,属并发症。
(4)正常分娩、剖腹产、盆脏内手术,引起髂血管或下肢血栓形成或栓塞者,属并发症。
-
医疗事故的认定(一)手术科室医疗事故的认定
113人看过
-
妇科医疗事故:妇科手术常见的失误
221人看过
-
护理科医疗事故争议的认定
358人看过
-
妇产科发生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87人看过
-
医疗事故认定:手术科室的角色
288人看过
-
关于医疗事故怎么认定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犯罪
151人看过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
怎么做好妇产科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9在进行医疗鉴定时,医疗鉴定专家是作为“医疗法官’,判断是否有医疗问题,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而不是学术研讨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专家本身素质的要求,要求鉴定专家能站在医疗和患者两个角度去考虑。
-
产科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
-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是什么, 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罪, 怎么处罚医疗事故罪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2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二)客观要件本
-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现在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的相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
-
什么是民法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3医疗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