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4:05:08 324 人看过

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再婚者;男女双方家庭生活条件贫富差距悬殊者;经商办企业的夫妇;恋爱期间购买房产准备结婚的年轻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负有婚前债务;提倡婚后AA制的新新夫妇;附条件的赠与者。

一、婚前债务婚后是否共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因此,婚前债务婚后一般无需共同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方婚前产生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债务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单一地从产生的时间判断,还需从债务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来进行考虑。如果是婚后产生的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笔债务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男女朋友分手债务问题

分手后钱是应该偿还的。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三、起诉离婚需要有什么条件

一、起诉离婚要哪些条件

1、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2、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从事实上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有的未婚男女,结婚时感情不好,婚姻基础很差。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法定标准。主要从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3、看离婚原因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或者拖延对方,口头上不愿离婚,实际上并没有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和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从法律规定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而且触犯刑律。存在重婚情形的,无论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责任后,如果调解和好无望,则应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认为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通常情况下,提起离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民法典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我们认为,其他情形主要应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原、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6、其他证据材料。

四、离婚起诉的程序: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递交诉讼状;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答辩;

4、法院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不成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6、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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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当事人自己决定。婚前财产是法定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我们准备结婚了,想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7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明。如身份证、薄,已婚的还要带上。(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
    • 哪些人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
    • 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要求婚前财产公证公证要点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31
      婚前财产公证的最大特点:自愿性。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由男女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进行公证活动;选择性。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公证婚前财产的法定范围;合法性。公证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真实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