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无需提交公证书:
2.无偿赠与特定亲属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无偿赠与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无偿赠与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那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呢?
财税〔2009〕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以,今后,如下四种赠与情况进行房产证过户,不用再交公证费用:
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此前,这四种赠与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一、房产赠与协议公证
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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