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若无营业额,采用零申报方式。
1.停业登记
①纳税人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停业申请报告到资料发售窗口领取《企业停业报告表》。
②纳税人将停业报告和填妥的《企业停业报告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停业六个月(含)以内的纳税人需将发票、收据交由发票审批窗口审核,并将未用完的发票、收据截角作废。在《企业停业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税务登记窗口需对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批准停业。对申请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纳税人需提供帐册、报表、票据等资料,移交个体税收管理组,由个体税收管理组清帐并在《企业停业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
附:申报材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工商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四、《申请停业税务登记报告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需复业的,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复业申请报告到资料发售窗口领取《复业报告表》,填妥后连同原《核准停业通知》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或者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定期定额户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复业登记所需资料:
①原签批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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