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文号:大劳发[2007]205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为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称城市低保)人员充分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称联动机制)是指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展的就业服务。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建立联动机制,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和力量,实行信息共享、管理互动,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宣传,通过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主动性,促进其实现就业。二、工作措施(一)进一步完善求职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或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应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详细填写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签订《协约式服务协议书》。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人员)建立专门数据库,实行专项服务。(二)建立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对全市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扶持和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实现市及区、市、县职业介绍部门的就业信息、社保中心企业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联网共享。民政部门要完善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互联,实施动态管理。(三)积极实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失业和低保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可以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实现创业就业。依托普惠制培训定点单位,根据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和培训愿望,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培训后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具体按《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6]19号)的规定执行。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等信息录入数据库,作为申领和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的依据。(四)建立有效就业援助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服务。根据失业和低保人员的年龄、就业能力、技能培训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开展工作,通过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促进失业和城市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三、建立联动约束机制(一)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申领条件。在失业、城市低保人员申请求职登记15个工作日内,向其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原则上在其进行求职登记60日内提供两次以上就业推荐。未被聘用或因患病、伤残等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协约式服务协议书》上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并将确认意见传送到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按照确认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意见的,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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