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它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形式。必须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其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解决的是责任能否构成的问题。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赔偿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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