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36:27 246 人看过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再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财产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将原保险业务或者再保险业务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其他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处转移的业务行为。第二,再保险业务比原保险业务具有更突出的信息不对称特征,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再保险业务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再保险业务。三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范围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第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账务处理和财务结算由总行职能部门负责。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承保、理赔、会计处理和财务结算。(5)财产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临时分配的方式转让部分或全部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第六,财产保险公司应配备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7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办理。8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再保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承保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并制定各产品线各危险单元的最高留存额或最高承保比例。(2)制定再保险分入业务承保指引,规范分入业务实际操作流程。(3)认真评估风险,建立承保、理赔、分级授权等风险管控体系。(4)加强责任积累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积累识别和控制机制。

(5)有效分散风险,制定子业务风险分散办法。(6)加强业务数据分析,建立业务数据分析处理方法。(七)建立独立的业务索赔管理制度,加强未决索赔管理。(8)建立子业务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票据结算管理制度。9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业务模块,将再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和管理制度内化到it系统设置中,确保系统与财务it系统的无缝衔接。10财产保险公司将再保险业务纳入业务系统时,应当与原保险业务区分开来。1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发生保险事故时,预计留存损失净额或者留存赔款净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自接到事故或者赔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12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分析,将分入业务纳入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中国保监会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保收入、业务类型、业务来源国或地区、分保类型、分保方式、未到期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分保费用、损失金额、公司本年度分保业务发展计划。13中国保监会对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6日,保监会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如果你对内容不清楚,你还想了解更多。建议您及时向法律学士在线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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