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08:22:42 478 人看过

1、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1)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2)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

2、介绍卖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2)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3)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3、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

一、介绍卖婬会不会判刑

介绍卖婬会被判刑。

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标准为:

1、介绍卖淫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妇女,也可以是男性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介绍多个人卖淫;

2、该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利用金钱引诱、怂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或者为卖淫人员提供便利场所又或者为卖淫人员和嫖客沟通撮合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刑事责任主体。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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