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深水岸线使用人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8:36:36 24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港口岸线使用人变更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及各市港口总体规划;2)申请港口岸线使用人变更对港口总体规划后续实施无不利影响。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收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

2.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上传电子材料。

3.核准:办理机关收到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4.审查:承办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结果。

5.获取办理结果:市港口管理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同时在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发布在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市港口管理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同时在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发布在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2017年)

第九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交通部公告第5号)(2017年)

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现予公布。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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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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