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5 14:06:44 198 人看过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总则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体现在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新的明确规定,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笔者认为,加强诚信建设,构建我国保险业良好的信用体系,应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保险法诚信原则保险活动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

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为维护保险秩序,从而保险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新《保险法》在总则中特别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在保险活动中的特殊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地进行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已,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与此相反,那种哄骗对方、不讲信用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对诚信原则的亵渎,甚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

投保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其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属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并就保险人的询问,尤其是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人身保险,新《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的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当然,若投保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则违反告知义务,自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在保险实务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意外情况,此时,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又一法定义务。对此,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新《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3、诚信原则对承保经营的规范

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一种约束。因而,贯彻诚信原则应从保险人自身做起,用自己的真诚之心感化投保人。对此,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更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归纳起来,保险实务中,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为保险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他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尤其是在保险人确已知道投保人的投保标的已经发生危险事故(但投保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并拒绝接受投保。否则,投保人事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

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现行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营销员的活动而实现的。所以,在向客户的告知环节中,若营销员对合同条款说明不实(如夸大保险责任、诱导投保人签单;回避或曲解责任免除条款以及回避或曲解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条款等),都将会带来保险纠纷。因此,作为保险代理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营销员不仅要对保险标的和投保的声明事项作严格审核,还必须就合同条款内容及之相关的事项(如险种、保险费、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投保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出险通知期限与方式、保险索赔条件与范围、合同的截止时间等)作出如实说明与解释。尤其是对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等易引起误解和纠纷的条款内容必须向投保人作出准确无误的说明。对此,新《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营之道在于诚信。随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放开,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在这激烈的竞争中,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面对入世挑战,保险公司应自觉遵循和努力实践诚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和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宗旨和经营理念,这是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为此,新《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在日常经营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得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唯有诚信取众,保险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诚信原则对索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事件时,就会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从而启动保险赔偿程序。近年来,索赔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或纵火或自残甚至杀害当事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恶性案件屡见于媒体、报端。鉴于此,新《保险法》第28条从反面列举了索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退回。新《保险法》第65条、第67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均不承保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5、诚信原则对理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人的诚信原则除体现在上述告知和说明外,更主要体现在其对承诺的履行,即保险事故发生生的理赔上。对此,新《保险法》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时限作了规定,从而确保了被保险人索赔权的实现。

理赔是保险实务中的重要环节。因而为这就要示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不但要遵循诚信原则,更要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对此,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人应在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而真正起到为被保险人排忧解难的作用。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为保证理赔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但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

二、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强烈呼声。对此,新《保险法》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等条款对保险实务中种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

1、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人身伤残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而骗取保险金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对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保险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建设良好诚信氛围的构想

1、加强诚信法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2、逐步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发展中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制约和规范机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驱动,做出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展业人员在展业技巧、服务手段、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对代理人、经纪人严把进入关。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和行政、经济手段,使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积极履行职责,为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参照英国做法,由行业协会进行。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纪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4、改革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刑事出版社2002年11月

3、江朝国《保险法基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3年1月1日实施

5、张响贤《保险研究》2004年1月――12月

6、《中国保险报》2004年1月――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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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6日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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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诚信原则适用的条件(一)补充性诚实信用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作用通常已经为法律和合同所明确规定,因此最大的诚信就是严格守法和守约。只有在法律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当事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其补充作用甚为明显。对于法官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的法理和依据时,也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和合同无相应规定,通过解释法律亦不能找到直接法律依据时,得以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各方之权利义务,提供解决问题的规则。二是在法律和合同虽有明确,但处理结果显失公平,有违实质正义情形,法官得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应的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价值解释,继而作出裁判。无论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还是合同漏洞,还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属于对现有法律和合同的补充。(二)强制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又具有强制性。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属于民法的规范,既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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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守诚信原则的意义和方法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固定的意义,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属于一般条款,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对事实的陈述自相矛盾,其违背诚信原则、背信弃义的真实面目一览无余在庭审之中,面对法官与被告代理人的问话,原告的陈述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原告之一萧xX一时说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年幼时听大人说过涉案房产是借给被告居住的,一时又说萧罗X生前说过其本人生前由被告赡养,死后应该由被告送终,则涉案房产归被告,这两种说法完全自相矛盾,均从原告之一萧xX亲口说出,不知应作如何认定原告既然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知道了涉案房产是借给被告居住的,为何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被告将涉案房产闲置并上锁、及至萧罗X等在老人去世,原告均不向被告要求其归还所借房产原告之一萧xX又为何在其担任村长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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