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先予执行担保有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08:00:16 387 人看过

解除先予执行担保的条件有:

1、法院对先予执行案件作出判决后,判决被申请人败诉的,就会返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2、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

4、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自然可以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担保有什么规定?

申请先予执行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保证人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证明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具有代偿能力,出具书面担保书,说明担保范围如系多人担保的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实物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如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予以抵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为证明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将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的担保方式,被申请人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私自挪用。

先予执行,一般是在案件之中,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进行先予执行,那么被申请人则需要按照规定来对其进行先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旅行过程之中被申请人按时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先行的完成了其他义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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