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与受理、审查与意见反馈、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事项的说明。
2、公示以表格形式按行政许可事项分类列示。每类行政许可事项注明法定审核时间。
3、关于受理。申请材料接收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日期。通知补正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日期。接收补正材料日为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日期。受理决定日为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日期。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未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不予受理。
4、关于审查。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依法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至评审会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公示表中审查栏需要说明情况,说明审查部门增加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查、专家评审会、中止审查事项的起止日期,申请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项目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明确相关政策情况。
5、关于决定。说明审查部门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6、关于备注。说明征求证监会以外相关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意见,以及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等情况。
7、对于截至本公示日已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下一个公示日不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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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外,不必都亲自前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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