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纳税起征点的利用
起征点就是一个数量界限,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数量界限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征税。因此,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并且规模比较小的纳税人就要考虑起征点的法律规定了。
一般来讲,各个税种的征收都有起征点。以增值税为例,法律对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是: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其增值税;
(2)起征点的幅度:其一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其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其三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在这里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个相应的幅度,各地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规定具体的起征点。一般经济发达地区的起征点比较高,如广东、上海、北京等,欠发达地区起征点较低。同一个省的起征点的规定也不同,如江苏省苏南经济相对发达,因而起征点定得比较高,苏北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苏南落后,起征点定得就比较低。
与此同时,营业税也有相应的起征点与之相配合,法律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税额。各地也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规定了具体的起征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或营业额才需缴税,而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税。这个销售数量当事人自己可以适当把握,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额或是应税劳务的提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而营业税则是以劳务提供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而且这两个税种的起征点也高低不同,所以纳税人如果兼营货物和劳务,在适用不同的起征点时就可有所考虑。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存在免征额的利用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定个人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800元,并对劳务报酬、稿酬、租赁收入也分别规定了免征额。由于我国地区差异的普遍存在,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税法还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即实行源泉控制的征收管理办法,但就现实情况而言,这种管理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应征尽征的效果,这就为那些通过分散取得收入,利用每一期的免征额的人提供了机会。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对零星的收入尚感到无可奈何,但对高收入人群已实施监控的办法,并已经产生一定的成效。
二、毛利率多申报省税技术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根据流转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对销售额和营业额的确定,关系到纳税的多少。应*税额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在对个人的流转税的征收实践中,对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核定有五种方法: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其中以成本倒轧法也就是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除以毛利率核定营业额的方法使用得最为普遍。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非常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掌握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实践中多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转额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流转额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税流转额就越大。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诉苦,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情况说得很低,致使流转额反而推出来比较多,结果多缴了许多流转税。
例如,个体工商业户王某开了一家高档礼品店,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8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200元,主要由夫妻俩人打点业务,支撑着门面。
由于在同一个集镇上经营高档礼品店的仅王某一家,因而业务利润没有同行可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把业户的申报作为基本的依据。
该业户在申报经营情况时,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况时,一再陈述自己经营的业务利薄,销售100块钱只有10块钱的毛利,也就是说,毛利率只有10%。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该业户夫妻的月工资定为600元。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
该个体户的月营业额=(800+200+600×2)÷10%=22000(元)
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22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计算,则:
应纳增值税额=22000÷1.04×4%=846.15(元)
显然,如此高的增值税是个体户难以接受的,与实际的经营情况也是不相符的,因为从事高档品的经营平时业务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经过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该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50%、则调整后的月营业额核定为:
(800+200+600×2)÷50%=4400(元)
该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4400÷1.04×4%=169.23(元)
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846.15元下降到169.23元,两者相差676.92元,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的。这仅仅是流转税的缴纳,如果把所得税考虑进去,情况还会发生变化。
一种情况下,根据毛利率计算出的利润,按正常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毛利率高,缴纳的所得税就高,流转税减少的税额被多缴的所得税抵消后,纳税负担反而重了。
另一种情况下,也是最普遍的情况,高毛利率同样有利于减少所得税。对于个体户的所得税的缴纳,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而更多的地方,则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营业额的减少,也有利于所得税的减征。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确定营业额的关键。
三、变换收入的实现形式纳税筹划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分项目征税的,所以项目不同,缴纳的税金的税种和应*税额也就不同。本书前面讲述了体育记者根据不同的项目纳税的筹划,下面我们通过专利权取得的形式的不同来讲述应*税额的不同。
有些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搞一些发明创造,申报并取得了专利权。专利权是一项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那么所有者是将专利权出售取得现金,还是把它作为出资,取得股权更合算呢?这里有一个纳税筹划问题。对专利权的处理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第一,出卖专利权以获取现实的收入;第二,个人独资兴办企业;第三,以专利权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投资入股。
对于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缴纳金额和纳税时间是不同的。比如,有一位老年学者,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取得了一项发明专利权。专利权申请到时间不长,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项专利权,另外一些企业则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他此时应该如何作出决策呢?这里我们不妨以这位学者为例,从纳税的角度来作一个纳税筹划分析。
(一)直接销售取得现金的纳税
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得到1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出售专利权收入主要应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该专利权的发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00×5%=5(万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因为该发明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收入20%的费用。所以应*税为(95-95×20%)×20%=15.2(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实际所得为79.8万元。
两税合计,该发明人缴纳了20.2万元的税,实际所得为79.8万元,这才是他实际可以支配的专利权转让的收入。
(二)直接投资的纳税
如果该发明人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他今后带来长时间的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
此外,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未转让,所以在其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在税收负担中,他要负担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此时其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更主要的是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要有经营才能。
(三)合伙经营的纳税
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伙经营,发明人出技术对方出资,建立有限公司形式或合伙制企业,那么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出资的比重,就可以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资本的比例分配利润。他的专利权所折股本100万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份在转让之前则不需负担税收。比如,该发明人每年可从企业分回10万元的分红,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金额是:
10×20%=2(万元)
经过10年左有的时间,发明人收回了现金。但和直接一次取得转让金相比,发明人仍然拥有企业的资本份额,可以得到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转让的收益。如果对自己发明的专利有信心,预期能带来不错的回报,这样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来比,税负可能是轻的。
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以专利权出资,拥有股权,当然,投资入股,营业税是不用缴了。至于他可以得到的收益,则取决于股份公司的分红多少。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发明人拥有的所有权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代表形式是股票。如果发明人所投资的公司股票上市,他又可能获得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是所持股票可能升值,那股票所代表的价值就不仅仅是1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能够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变现。我国至今还未开征资本利得税,股票的转让目前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他持有的100万元股份能够保值,考虑缴纳的税金比直接转让省一道流转税,总体是可以接受的。
直接出售套现和投资这两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第一种方案的操作风险小,缴税之后,可以得到现实的利益,而且收入的流动性最强,二次投资的选择空间大。但是,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现实的收入是固定的。第二种方案也有几种选择,从纳税的角度讲,缴税少,税收与其所可能取得的收入比较,负担比较轻,而且升值的空间大,但风险也较大,未来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假如该发明人喜欢冒险,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第二种方案中进行选择。
四、个人收入的分劈纳税筹划技术
分劈技术是在合法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解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由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计税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就越高。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支出。分劈技术也适用于上文提到的对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利用。
分劈以后,可多次利用起征点,从而就节省了税金。
仍以上文提到的技术发明人为例,假如该发明人应某出版社的邀请,就其发明专利的原理、推广应用的操作方法、价值及发明经过等写了一本书,能够取得4000元的稿酬收入。在写作过程中,其夫人提供了许多建议,并收集了资料,还承担了其中一章的写作和全部文字的润色工作。这部作品既可算他单独完成,只署他的名字,也可以算他和夫人的共同作品。该发明人最终署上他们两人的名字,既体现对夫人的尊重,又可获得实际税收利益。因为如果只算该发明人一人的作品,4000元的稿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800)×14%=448(元)
如果署上两个人的名字,就应分开纳税,应*税额为
(2000-800)×14%=168(元)
两个人应*税总额为:
168×2=336(元)
节省的税收金额为:
448-336=112(元)
当然,纳税的分劈技术也可用于企业纳税人。但是由于企业纳税人实施分劈影响面广,代价相对高,操作也复杂,所以此项纳税筹划技术主要用于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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