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探索需要和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设计结合起来,土地入股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还要警惕“非农化”倾向。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而且有助于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创新发展,也可以让农民分享到更多利益,实现共享发展,探索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理应得到鼓励。值得提醒的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需要将国家有关深化农村改革总体设计与土地股份合作积极探索结合起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线不能逾越。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农民的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仅仅是经营权入股,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户承包权稳定的根本要求,这意味着农民是否将土地入股合作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只有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等基本制度才能守住,农民土地权益能得到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怎样转让合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
我国人多地少,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为防止出现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大局,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特点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如果宅基地需要进行合法转让的话那么一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首先要相关部门的批准还有集体的允许,因为这个土地始终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任何个体农民没有办法处理。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土地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此时我们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涉及到需要转让或者是流转土地的情形的,一定要注意相关的程序的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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