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山中小学生转学学籍管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2、《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学程序,经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准予转学。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务工证明、暂住证)等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各县(市、区)和具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期末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的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每学期期末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白山中小学生转学学籍管理受理条件有哪些
因家庭居住地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的随迁子女,可以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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