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2:46 36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淄劳社发[2007]95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93号令)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07〕79号),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运作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和方式

(一)市及区县承办参保企业生育保险业务范围不变。

(二)区县生育保险调剂金按市下达给区县生育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的20%提取,于每季末上解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进入全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

(三)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并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先由本区县生育保险滚存结合基金弥补;滚存结余基金不足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在本区县上解调剂金范围内弥补;上解调剂金仍不足以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全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调剂。

(四)未完成征缴计划指标或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出现基金缺口的,由区县自行筹资解决。

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报

(一)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登记缴费按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业务流程办理。

(二)企业为职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3、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生育并发症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5、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女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7、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支付

(一)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2、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三)符合上款规定条件且出现生育并发症的,其医疗费用还可以按5000元限额据实报销,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15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8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2000元。

(五)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后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女职工在缴费期间已经妊娠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执行。

(六)实施剖宫产手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指征,无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由女职工承担剖宫产与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差价部分。

(七)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在其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承担。企业按规定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支。

(八)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育津贴。

(九)生育保险待遇实行集中发放。生育津贴在每月下旬分次划拨到职工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生育医疗费随第一次生育津贴发放。

四、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须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应预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急症病人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节假日顺延。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其他疾病的费用;

2、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费用;

3、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待遇。

(三)生育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四)因生育导致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待遇。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7日 0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育保险相关文章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号:枣政发[2008]28号发布日期:2008-5-30执行日期:2008-5-30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
    2023-04-23
    135人看过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的意见菏政发〔200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经发布实施。为深入贯彻《条例》和《试行办法》,尽快在全市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保障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审计、工会、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二、工伤保险暂以县区为单位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
    2023-05-03
    118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鲁劳社[2002]4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现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争议的受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业务收入提成发生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提成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劳动关系明确的,应依法立案受理;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但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有关
    2023-06-10
    122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经市政府研究,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一并研究执行。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4、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
    2023-06-09
    10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本市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持证上岗工种”)为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职业)。《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中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的23个工种(职业)(见附件二),不在此次施行《规定》范围之内。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持证上岗工种范围。二、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劳动者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时,须审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得推荐相应岗位。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得办理招聘备案手续。三、用人
    2023-06-10
    316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文号:鲁劳社[2001]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
    2023-05-05
    466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先后发生严重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四川、辽宁省限期全部收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督促有关地区对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建社保大厦,采取直接挪用、以存代贷、违规担保等手段,先后动用养老保险基金7839万元。其中:直接挪用2099万元;委托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担保5740万元。在国务院和四川省都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下,该局串通银行签订假协议,将574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半年期存款改为两年期,拒不存入财政专户。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直接责任人王建明四川省劳动厅党组成员、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
    2023-06-09
    236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决定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二、补贴办法(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发放50元生活补贴。(二)对于退休人员在2006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上按《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号)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按上款发放50元生活补贴之后,其待遇水平仍低于原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乘以38元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但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150元。三、发放方式本次发放的生活补贴,每月随同本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四、资金来源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在市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其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2023-08-17
    15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
    2023-06-10
    166人看过
  •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青劳社[2008]115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裁减人员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2023-06-09
    317人看过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穗人社函〔2010〕204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农民合同制工生活补助金由其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缴费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满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个缴费单位。三、《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四、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参保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
    2023-04-25
    463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最低工资规定》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完善我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适应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执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在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适用《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定》
    2023-04-22
    212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失[2000]8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保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7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因《通知》是我市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制定《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后颁发的,《通知》中对失业保险一些政策及具体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年十月二十日粤劳社[2000]20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当前,我省各地正在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底现实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任务努力工作,扩面征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对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把握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我们给予明确。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2023-06-05
    429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也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明年开始,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建立专门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劳动管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态势。要与建设部门一
    2023-04-22
    9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生育保险
    相关咨询
    • 山东省淄博市对于生育保险和陪产假怎么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2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关于山东省企业改制工伤职工安置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
      有关山东省企业改制工伤职工安置问题,有以下条例: 1、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9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