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效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预售备案其实就是产生一种物权效力,如果商品房的开发商没有经过房屋预售买受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商品房买卖中你需要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否者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如何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经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买受人身份证明需下列内容:
(1)买受人是自然人的,需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三、预售登记与预告登记怎么区分
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所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之后,该登记备案就没有准物权的效力,所以预购人想要更好的将来实现物权,就应该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再进行预告登记。登记备案是开发商一方申请登记备案的,这是具有强制性的。而预告登记时双方合意之下申请的,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备案只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前,而预告登记在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相衔接的,要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就必须要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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