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确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基于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考虑,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与信息不对等,导致患方存在举证上的障碍,因而以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理由:
1、病人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而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患方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对医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诊疗手段,诊疗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诊疗护理虽然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病人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有权复制病历,也仅局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而对于主观病历则病人很难取得,更谈不上举证,而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医疗机构则是距离证据最近、控制证据的一方,应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3、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病人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分辩。如病人处于植物人状态等情况,而医疗机构则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证据的。
4、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并非加重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
一、医疗过错的责任判定怎么进行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从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是具有资质并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鉴定内容
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三)鉴定材料
一般而言,为了进行鉴定,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包括保管在患者处的门诊病历、保管在医疗机构处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等,具体可以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材料内容。
如果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进行鉴定之前,先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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