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0:51 103 人看过

1、基本概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陷入贫困人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2、基本原则

1、基本概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陷入贫困人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2、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和当地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由政府承担保障的主要责任:三是以全体城市居民为保障对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按法定的程序确定申请对象是否陷入贫困,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调查审核、社区证明、政府批准等。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切实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公民。

3、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的法定范围包括城市和建制镇。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条例》同时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可以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规定重新核定。

5、资金来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6、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11: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章
  • 铁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
    第一章保障标准的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和《铁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制定城市低保标准要遵循保障最低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等原则。第三条城市低保标准要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基本费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银州区、清河区每人每月156元;
    2023-12-09
    441人看过
  •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2023-06-09
    317人看过
  • 重庆市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后,及大龄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生活费期间,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其离开企业后的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以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执行日期:2001年2月21日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再就业
    2023-06-09
    209人看过
  •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政府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和临时性困难的居民的救助政策.本办法同《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配套执行。一、救济原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临时救济对象按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2、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救济对象就业情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救济待遇手续。对救济对象采取阶段性救济或一次性救济的办法实施救济。3、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临时救济主要是对居民暂时未就业或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困难,给予适当补助,创造条件鼓励、扶持救济对象尽快就业。4、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社区广大居民,发扬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临时救济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
    2023-06-09
    403人看过
  • 城市房子强拆如何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城市房子强拆如何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城市房子强拆如下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正常的房屋被列入危房进行拆迁改造的,明显是侵犯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因此,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农村房屋被强拆后赔偿标准是什么农村房屋被强拆后赔偿标准是: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
    2023-12-02
    467人看过
  • 我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具体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
    2023-08-18
    272人看过
  • 简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023-08-09
    219人看过
  •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义
    意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济帮助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最困难成员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是一件投入少、影响大、效果好、得民心的实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意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济帮助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最困难成员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是一件投入少、影响大、效果好、得民心的实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要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工会、体改、农经、统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023-06-09
    431人看过
  • 河源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属本市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包括农村五保户)的居民以及双亲均为服刑劳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
    2023-05-29
    197人看过
  • 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1993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50元(已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30元。第三条补助范围和对象(一)补助范围:户月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我市城市居民。老人独立户口的,计算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包含在子女户口中。持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属补助范围。(二)补助对象:1、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民政对象,指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户。2、家中有在职人员的非民政对象。第四条申请补助办法及审批手续(一)凡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户主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
    2023-05-31
    158人看过
  •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镇,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注意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扩大保障面的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地1999年6月份的实有保障对象人数及实际保障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一、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公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
    2023-06-19
    250人看过
  • 滁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六条每年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睹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八条省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城乡低保管理绩效等素,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人数*全省人均补
    2023-05-10
    204人看过
  • 合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需求,解决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对各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批准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金第四条凡居住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城市居民,每户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救(一)原属民政救济、定抚、定补人员;(二)失业保险期满仍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四)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人员。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两次无故拒绝劳动就业部门介绍就业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
    2023-06-09
    423人看过
  •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
    2023-06-09
    174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保障对象是什么,其对象范围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0
      一、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8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房屋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裁判(调解)书; 5、人户分散的家庭提议申请的由其现寓居地居
    •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什么,城镇居民低保的申请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1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低保应当以家
    • 失业保险金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7
      失业保险金保障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个人,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其保障的直接对象是生活困难的家庭。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