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质疑公证执行证书
关于公证执行证书,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日《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中清楚知道它的内容。《联合通知》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同时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执行证书是《联合通知》规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这点正是笔者要质疑的。
笔者认为它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均存在问题。
关于其合法性问题。《联合通知》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在当事人申办债权文书公证时,那么债权文书一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是执行依据,只要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样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判决、裁决书中规定的义务就可以申请执行,而没有规定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再出1份“执行证书”,证实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多少债务或不履行债务又产生了多少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现实中也没有这种做法。为什么唯独给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强加这种法定以外的程序呢?合法吗?公平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有人会认为,在日本就是这么规定的,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是公证人出具的“执行证书”。其实,这是对日本法律规定的望文生义的误解。《日本民事执行法》第22条规定:“强制执行,依据下列事项(以下称为‘债务名义’)进行:……(五)关于以金钱的一定数额的支付或者其他代替物或者有价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给付为目的的请求,公证人所制作的记载了债务人直接服从强制执行的陈述的公证证书(以下称为‘执行证书’)……”从文字看,它叫“执行证书”,其实从它的内容看,前一句的规定就是“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后一句的规定就是“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同时暗含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给付内容无疑义),显然这就与我国“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内容相同。亦即这里的“执行证书”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同义,这也说明在日本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仍然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只是名称上不同而已,它叫作“执行证书”。从《联合通知》的规定看,我国的“执行证书”显然不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也与日本法律上的“执行证书”同字不同义。
同时,这个程序也是不可行的。从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的内容看,向债务人调查了解是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必经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原因,一种是主观原因,不管有无履行能力都想赖帐,在现阶段,这种情况还占不少的比例;另一种是客观原因,即使有履约的意愿,但确实是无能力履行。对于前者,大家试想,公证机构能找得到债务人吗-即使找得到债务人,债务人也不一定配合你,一是不回答,二是一问三不知,三是不签名。按规定,公证机构无权限令当事人前来办理某项公证事项。逾期不来办理的,公证机构既不能“依法办理”,更不能按“自动放弃”某项权利处理。更何况,在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因为原强制执行公证已办结,公证书已具有法律效力,现在的执行证书只是债权人申办的,债务人并不算当事人,只是证人,公证处能要求他做什么呢?这样单凭债权人的材料和要求,能说是查清了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已发生吗?能查清债务人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能注明执行标的吗?能说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吗?
看来对于前者即因主观原因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本无法签发执行证书,只能对后者即无履行能力而又有履行意愿的债务人签发执行证书。因为只有他们会配合公证机构的审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而毫不逃避债务,反正无能力履行,多欠一点债又何妨。对他们的执行显而易见是没办法实际实现强制执行的。经以上分析,按照由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的程序,要么是公证机构无法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么是签发了执行证书而无法实际实现强制执行。
综上理由,笔者认为,将执行证书作为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执行的依据之一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可行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改变这种不合适的规定。据了解,现在正在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这正是改正的好机会,切勿让这种妨碍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实现的枷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黎坤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
融资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
310人看过
-
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57人看过
-
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法院有什么规定?
405人看过
-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申请执行吗
463人看过
-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151人看过
-
强制执行公证能否申请直接执行
52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各执行证书申请流程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10执行证书申请流程: 1.债权人提出申请。 2.本处审查债权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期限:3日)。 3.本处向债务人核实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期限:证据材料完整之日起2日內进行核实)。 4.出具执行证书(期限:收到债务人确认文件之日起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
-
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法院有什么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4随着经济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已经是我们公证行业的常规业务,从实践中看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在人民法院一般也能顺利的立案执行,从法院执行部门反馈回来的情况看,有的法院执行部门要求公证处在执行证书中将强制执行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的金额全部列明,但是利息是可变的,如果执行证书中列明了具体的利息金额,则后续发生的利息如何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在起草执行证书时为下一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留下衔接的
-
公证文书的执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7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
-
强制执行可否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8按法理讲,债权转让了,公证的链条断了,就是转让给你的这个关系没有公证力,所以不具有执行力。实践中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试试,不行的话就起诉取得执行力。
-
公证机关执行证书是否需要送达被执行人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6参考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笔者拟将执行证书的生效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执行证书生效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符合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2.公证机构对各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相关材料属实、充分;3.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