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需要自行承担工伤医保范围之外药品的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3 15:40:10 19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费用的工伤保险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费用的工伤保险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治疗费用】相关规定及处理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到境外就医,则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在治疗终结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应在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治疗费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在治疗期间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到境外就医,则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在治疗终结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应在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此,工伤治疗费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在治疗期间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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