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钱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22:24 249 人看过

王某是某银行的职员,同时也是储户丁某的远房亲戚,出于对王某的信任,丁某将自己的钱财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进行存储、理财,所交付钱财共1200万元,但王某实际上拿着丁某的钱进行周转和偿还自己因为倒贷欠下的巨额债务,最终因诈骗罪法院判决王某无期徒刑,丁某自担责任80%。

那么本案中为何王某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是其职务本身对单位的财物具管理、支配、保管等权限。王某私自挪用丁女士的钱,虽然都利用了其身份上的优势,但丁女士的钱被挪用前都在她自己的账户内,不属于银行的钱款。并且王某通过虚构事实,让丁女士自愿交付钱款和存单显然属于诈骗。

银行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责任。因为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其存单未设密码的情况下,就把存单和身份证都交给王某,应当清楚将存单和身份证被人拿走可能会出现被人支取走的风险,这件事情是导致本案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法院认为丁女士要承担绝大多数责任。最终判处丁女士承担80%,银行只承担20%。丁女士一家对结果不满,决定提出申诉。

普通储户对资金安全负有哪些注意义务?

储户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的证件应该要妥善保存,包括银行密码等,应当尽到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当我们把这种重要的证件交给他人时,应核实他人的身份和用途。对于需要提供原件的地方,尽量需要由本人亲自来办理。办理业务时也要仔细阅读我们所签的文件,合适业务是否有误,慎重签字。

通过此案例警示我们要尽可能的保证自己的存款不经过第三个人之手,以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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