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定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参加鉴定的专家。
医患双方应提供材料内容
患方:
1、患方及患方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治经过。
3、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何种问题或失误?存在的问题或失误与其损害后果有何因果关系?
4、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鉴定事项和要求。
6、申请书末应有患者或患方代理人签名并摁上拇指印。
7、委托人须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摁上拇指印(1份)。被委托人须有本人证件(身份证、律师证等复印件1份)。
医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医方代理人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1份,医方需提供涉事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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