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6个月是否过期以及行使条件是什么
1、自财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在5年的时间内,如果撤销权人一直不知或不应知撤销事由,则自5年期满时,撤销权人的撤销权消灭。
2、如果撤销权人在第4年以后才知道或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自5年期满之时,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3、如果撤销权人在第4年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其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1年以内。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民法典》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
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n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n(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n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n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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