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应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6:02:40 212 人看过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其备四个要件:

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2、须受害人有损失。

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归为《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CLC1969只适用于油轮之间的碰撞。第IV条:“如果两艘或者多艘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因而造成损害时,则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非依第III条免责,都应对不能合理区分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显然,CLC1969在制定时,没有考虑非漏油船舶。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将该条修改为:“当发生涉及两艘或者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按第III条被豁免外,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考虑到了非漏油船舶的赔偿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也属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范畴,因而在符合公约在我国适用的条件下,对油污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公约享受责任限制。

当存在涉外法律关系时,非油轮之间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也不属于CLC1969的调整范围,因而公约规定的油污责任限制不能适用。

我国参加的73/78MARPOL公约调整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显然其船舶不限于运输油轮的船舶,而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因此,涉外非油轮可适用73/78防污公约。但是,该公约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不同于CLC1969是民事赔偿责任公约,所以73/78MARPOL并无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在有关“违章”的条款中规定“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应根据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予以禁止,并给予制裁。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事件,并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对被声称的违章事件起诉,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起诉尽速进行。”表明,公约要求内国法调整有关违章事件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加入燃油公约,有涉外法律关系的非油轮污染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既然不能适用CLC1969,是否就适用国内法?无法明确。

关于国内污染损害,我国没有专门的油污法,《海商法》也没有规定适用油污损害赔偿。不能认为非油轮或者沿海运输的船舶的污染损害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三)的限制性债权,应适用《海商法》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责任限制的规定。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22: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构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主要要件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对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
    2023-07-18
    361人看过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进口石油90%以上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的,油污事故频发。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近10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受案逐年增多,且国际和国内影响大。虽然我国尚未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但从潜在的风险来看,我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应对。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漏油事故、深能1号轮在澳大利亚大堡礁搁浅漏油事故、大连港油罐爆炸泄漏油事故近年来,一系列重大事故的发生,使得全社会的目光聚焦在了海洋环境保护上。为回应公众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探索建立了跨行政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完善与环保、海洋等行政执法相协
    2023-06-06
    267人看过
  •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判决书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桂民四终字第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法定代表人谢*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玉,**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均,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街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军,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25村民小组。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德,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12村民小组。上诉人苏*均、洪*军、黄*德的委托代理人吴*训,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均、洪*军、黄*德的委托代理人夏-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苏*均、洪*军、黄*德因海域渔
    2023-06-11
    208人看过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在统一国际海事立法的大趋势下,CMI为了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在1985年第35届会议上提出了《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以下简称《公约预案》),并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制定并通过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里斯本规则》(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1985年公约预案至今未能获得通过,制定正式的国际公约更是遥遥无期。杨*宜先生认为:“约克?**卫普规则被订明在租约或提单中非常普遍,实用价值很高。”相反,笔者从未听闻《里斯本规则》有当事人同意的适用……大部分船舶碰撞案件会去英国海事法院审理,英国法律在损失计算的大原则上颇为清楚明确,大家(特别是船舶背后的保险公司及互保协会)都可以接受,不必再另去同意《里斯本规则》。《里斯本规则》作为任意性规则其效力的实现或者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或者通过内国化而为一国所接受。从目前来看,其影响力甚微。因此,似乎不应对其作过多的采纳。国际海事立法的统一、国际航
    2023-06-12
    86人看过
  •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1我国面临的船舶污染风险随着近年来石油消费量急增,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2007年我国原油进口1.59亿吨,同比增长14.7%,原油消费量约为3.46亿吨,同比增长7.3%。庞大的石油进口主要是靠海上运输完成。因此,随着石油运输量的增加,在我国海域发生大规模溢油事故的概率也大幅上升。2001年9月科威特籍油轮“沙米敦”轮在青岛海域发生原油泄漏事故;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轮“阿*哥”轮在大连新港大窑湾水域触礁搁浅,发生原油外泄,周边海域被严重污染,大量养殖物死亡。一系列大型溢油事故,接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其中“沙米敦”轮仅应急救援费用就达到1200万元,这与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形成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使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受害方得到合理的赔偿,急需建立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2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CLC69和CLC92,尚未加入FC71和FC92(
    2023-06-12
    310人看过
  • 船舶损害的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船舶所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共同海损与船舶损害赔偿的范围国际海事委员(CMI)为了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1985年第35届会议上提出了《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制定并通过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里斯本规则》(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上述《预案》和《规则》对船舶碰撞的损失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尽管上述《预案》和《规则》至今未能获得通过,制定正式的国际公约更是遥遥无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参照上述《预案》和《规则》制定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碰撞赔偿规定》)。该《碰撞赔偿规定》填补了我国海商法律在此领域内的空白
    2023-07-27
    206人看过
  • 哪些条件需要满足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一、哪些条件需要满足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需具备的条件如下: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1.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等,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
    2023-05-23
    255人看过
  •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上存在明显的混乱,这表现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的是一种以纳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非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其他部分适用《民法典》、《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国法没有规定,或者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国际公约。关键词:油污;损害赔偿;条约;法律适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油污法,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中;另外,我国还参加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tionamage),下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
    2023-06-12
    254人看过
  •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归为《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CLC1969只适用于油轮之间的碰撞。第IV条:“如果两艘或者多艘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因而造成损害时,则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非依第III条免责,都应对不能合理区分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显然,CLC1969在制定时,没有考虑非漏油船舶。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将该条修改为:“当发生涉及两艘或者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按第II
    2023-06-12
    337人看过
  •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应满足哪些条件
    满足以下规定即可构成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首先,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普通大众;其次,犯罪者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具备故意的心理状态;再次,此种犯罪行为侵害了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权利人的法律权益以及市场正常运作机制;最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是恶意捏造并广泛传播虚假信息,对他人的商业信用与商品信誉进行毁灭性的打击,使其蒙受巨大损失或者伴随着其他严重情节的恶劣行径。《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24-08-20
    244人看过
  •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规定
    我国根据海商法规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就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专门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辅以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阶梯式”的法律适用规则,展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该条部分具体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仍然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反思和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承拖方免责的规定海商法》第158、159条规定,起拖前或拖航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2条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的;(2)的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
    2023-07-03
    434人看过
  • 满足什么条件是违约损害赔偿?
    一、满足什么条件是违约损害赔偿?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3、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4、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什么?1、一般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人需要具有明确的过错责任。2、对于严格责任的部分,需要有明确的免责事由。1、双方约定了赔偿范围的,违约人依当事人约定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2、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违约人按法定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赔偿范围有哪些?1、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2、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024-01-25
    374人看过
  • 船运输损害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以及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船运输损害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船运输损害赔偿金的规定是《海商法》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二、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承担损害赔偿的条件如下: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2.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
    2023-04-11
    384人看过
  • 造成船舶全损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一、船舶国籍登记条件有哪些船舶国籍登记条件有: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内航行的船舶,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等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已在外国登记的船舶,需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二、船舶碰撞的性质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三、油污费第三者责任险赔吗油污费第三者责任险赔。船舶油污责任险保险人应与溢油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共同承担赔偿
    2023-03-23
    48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车船的船舶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7
      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害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
    • 损害赔偿必须满足的条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8
      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 船舶吨位介绍船舶船位的按部分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05
      船舶登记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船舶登记吨位是为船舶登记而规定的一种容积吨位,主要用于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船舶名称、呼号、识别号和主要技术数据。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9
      1、对于船舶碰撞损害时间中的赔偿数额可以依据碰撞当事人的过错进行确定。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
    •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确定赔偿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9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