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其备四个要件:
1、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2、须受害人有损失。
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归为《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CLC1969只适用于油轮之间的碰撞。第IV条:“如果两艘或者多艘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因而造成损害时,则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非依第III条免责,都应对不能合理区分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显然,CLC1969在制定时,没有考虑非漏油船舶。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将该条修改为:“当发生涉及两艘或者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按第III条被豁免外,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考虑到了非漏油船舶的赔偿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也属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范畴,因而在符合公约在我国适用的条件下,对油污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公约享受责任限制。
当存在涉外法律关系时,非油轮之间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也不属于CLC1969的调整范围,因而公约规定的油污责任限制不能适用。
我国参加的73/78MARPOL公约调整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显然其船舶不限于运输油轮的船舶,而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因此,涉外非油轮可适用73/78防污公约。但是,该公约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不同于CLC1969是民事赔偿责任公约,所以73/78MARPOL并无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在有关“违章”的条款中规定“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应根据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予以禁止,并给予制裁。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事件,并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对被声称的违章事件起诉,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起诉尽速进行。”表明,公约要求内国法调整有关违章事件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加入燃油公约,有涉外法律关系的非油轮污染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既然不能适用CLC1969,是否就适用国内法?无法明确。
关于国内污染损害,我国没有专门的油污法,《海商法》也没有规定适用油污损害赔偿。不能认为非油轮或者沿海运输的船舶的污染损害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三)的限制性债权,应适用《海商法》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责任限制的规定。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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