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25:56 33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6]1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者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分行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强行摊派。

第五条企业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应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和用于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投资。

第二章股票

第六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证书。企业单位购买的股息为集体股,个人购买的股票为个人股。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股东。股东按照企业组织章程,参加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依法承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股票采取记名或不记名形式,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

第八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企业。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业需要采取投票方式集资的,必须重新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成为股份企业后才能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须向股东公布财务决算情况,并可根据盈利情况计发一次股息、红利。股利从成本中支付、红利从纳税后的留利中支付。

计发股息、红利的办法,可只分红不计股息,也可以既分红又计股息。采取只分红不计股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采取分红又计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六。

第十条股份企业停业或破产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缴纳税金、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第三章债券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企业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四条发行债券的企业每年付给债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章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事先填写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乡镇企业须经区县乡镇企业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然后向开户的专业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宗旨、营业执照的批准机关、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总额。

发行股票企业还应申明股份总额、发行总金额及每股金额、转让手续、组织领导和管理形式、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及企业亏损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发行债券企业还应申明发行总金额、偿还期限、转让手续和债息的分配办法。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现有资产、发行范围数额、资金投向可行性项目落实情况、经济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归还本金的办法及资金来源(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交验法定审批机关(乡镇企业一百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五、现有企业上年度和上月的财务报表,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的履历和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在信用社开户单位由农业银行县支行)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审查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外地企业在本市发行股票、债券的,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可以委托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未经批准或违反本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令其退还所筹集的资金。对拒不执行的,冻结其全部集资金额,通知专业银行拒付股(债)息、红利,并给予信贷、结算违章制裁。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属于企业有权支配的专用资金,不得挪用应上交国家的各项收入和专项拨款,不得动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经费包干结余中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预算外资金。违者,由其开户的专业银行给予信贷、结算违章制裁。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违者,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公布以前,已经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应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按本办法补办报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企业,都应按批准发行股票、债券金额的万分之一缴纳注册费,最少不得低于二十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票相关文章
  •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办法(试行)
    1、1996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职业病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登记的,自3月1日起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1998年,我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处领取了工伤证(2)1996年10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于1998年3月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确认无误后发给工伤证(3)领取工伤证的职工,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评定,各局(总行)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到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其余企业到区里去,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向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工伤认定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
    2023-05-07
    206人看过
  •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2023-04-22
    260人看过
  •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2023-04-26
    460人看过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
    2023-05-05
    390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债券票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0]104号一、各种国家债券发行之前,均应印制国家债券票样(以下简称票样),以供鉴别真伪,不作流通之用。二、票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每种票样的编号,均须由一号顺序起编,即000001起至100000止,捆扎分包,逐级下发,再由各级人民银行转发当地同级专业银行(含城市办事处)以及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公安、海关等)。三、各经管票样的单位,必须建立“票样登记簿”(附式一),登记簿应分别按年度、债券种类、券别立户,并逐项将票样号码、张数记载清楚。收样单位应在摘要栏内记载收到“票样发单”编号;发样单位应在摘要栏内记载下发票样单位名称及“票样发单”编号。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票样,保管人因故变动,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由业务主管人员监交,并填制“国家债券票样移交清单”(附式二),移交清单与票样实物必须核对相符。五、要建立严密的票样领、发、保
    2023-06-05
    428人看过
  •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2-26生效日期:2001-02-26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
    2023-06-05
    46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票
    词条

    股票是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买卖。... 更多>

    #股票
    相关咨询
    •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怎样处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企业怎样发行股票和债券才合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如何处罚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股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0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